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 司机被判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0 03:30:15
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 司机被判精神赔偿
一场交通事故致使一名孕妇流产,7个多月的胎儿死于腹中。近日,,上诉人肇事司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物品损失费20841.62元。
去年1月25日晚,吴明飞驾驶汇元公司的一辆的士在厦禾路酒厂附近,撞倒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林建扬、林惠婉夫妻。当时,林惠婉身怀七个多月胎儿,事故致胎死腹中,林惠婉骨折、脑震荡。
交警部门认定,吴明飞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明飞未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因此,判决吴明飞赔偿林建扬、林惠婉夫妇9.58万元,其中包括赔给林惠婉7万元、林建扬5000元的精神损失,以及5000元的营养费;同时判令汇元公司在吴明飞无力赔付时,负责垫付。吴明飞及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林惠婉身为孕妇,因该事故致其流产,必然要增加营养方面的费用,;吴明飞的侵权行为造成胎儿流产,侵害了胎儿的准父母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使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应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综合考虑上诉人吴明飞对事件发生的主观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厦门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认为原审判数额明显偏高,故变更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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