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不过户谁来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0 21:07:15
车辆不过户谁来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难以预料,因此,车主不应随意将车辆借出,特别是车辆出售时,若不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会给原车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较大的经济损失。下面两例肇事案为您敲响了警钟:卖车莫忘过户。
辽宁省铁法市居民高某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决高某为被肇事者撞伤的受害人垫付医药费8000元,原因很简单,那辆肇事的摩托车五年前是高某的,卖出后一直未办过户手续。
五年前,高某把一台"幸福"牌摩托车卖给了王某,王又将车卖给了李某,待卖到赵某手中时已是六易其主都未过户。赵某2001年驾此车肇事将人撞伤,伤者共花医药费8000余元,赵见花费太多,家贫无力偿还而逃往外地不归。伤者将高某和赵某告上了法庭,,因高某卖车未过户,属车辆所有人,赵某无力偿还在逃,判决高某垫付医药费8000元,高某不服,,,维持一审原判。
无独有偶,辽西市城建局怎么也想不到,卖掉的车辆出了事故,自己还要负连带责任。
去年4月12日,司机贾某驾驶一辆翻斗货车,行至辽西市政府路铝制品厂门前,将一清洁女工毕某轧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故属司机责任。毕某受伤住院后,因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将司机贾某等四人告上法庭的同时,还起诉了"车主"---辽西市城建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城建局将车辆卖给贾某后,一直未办过户手续。
,贾某等四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当赔偿毕某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城建局对贾某等人的赔偿行为应当负连带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贾某等人赔偿毕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城建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车辆买卖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另外,:"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据此,上述案例中的高某和城建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这里特别提醒每一位车主,最好不要向他人出借您的车辆,尤其当您出售自己的车辆时,无论买方是谁,千万别忘了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以免留下后患,给自己或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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