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0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7 09:17:15
湖南省200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523.9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117.74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504.99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56.43
3、职工月平均工资 1143.17
4、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7152
采矿业 13698
制造业 1447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18302
建筑业 1207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45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9834
批发和零售业 14627
住宿和餐饮业 12477
金融业 22881
房地产业 1537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344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799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5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307
教育 1662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912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438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6092
5、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6859.02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6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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