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车辆不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9-01 09:30:15


  核心内容:什么情况下车辆不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让被告人使用车辆帮忙把钢丝拉直,却不料,被弹起的钢丝弄伤,经治疗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下车辆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吗?以下,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车辆不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一、案例回放

  2012年4月5日,彭某在修建自己房屋时,由于建筑所用材料钢丝需要拉直,于是让正在帮自己运送墙砖的罗某开车帮忙将钢丝拉直,但罗某并未同意。随后彭某的舅子徐某因认识罗某,也上前劝说罗某,罗某碍于情面遂同意。于是徐某与彭某将钢丝的一端绑在公路边的树上,另一端绑在车上,待绑定后,罗某驾驶小卡车拉直钢丝的过程中,钢丝弹起将在旁边的彭某打伤在地,后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抢救治疗无效,于4月6日死亡。后来基于赔偿问题各方并未达成一致,导致死者彭某的家属将罗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例适用法律意见分歧

  对于此案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首先该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上,其次行为人利用小卡车拉直钢丝是利用车辆的动力进行运作,只是车辆的使用违反运行规则,具有一定过错,再次此次事故造成了彭某的死亡。因此此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辆不是上道路行驶,也不是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该车更没有工程专项作业的资质,而是被擅自改变用途,将机动车作为牵引机,用于拉直钢丝,故事故时该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不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

  三、案例事故解析

  要科学的定义交通事故之构成不仅要对其定义进行明确,还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特征进行理解何把握。我们认为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可分为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形式要件可以概括为:

  1、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