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09年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9-08-20 05:39:15



深圳市2009年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适用于2009年5月29日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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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二、三楼(深圳市中级法院西门对面)

咨询电话:13728681005(舒瑜律师)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6399.8×20%×20=25599.2元
城镇标准:26729.31×20%×20=106917.24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
1、小孩生活费
城镇标准:19779.09×(18岁-现在岁数)÷2
农村标准:4873×(18岁-现在岁数)÷2
(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2)
2、老人生活费
城镇标准:19779.09÷兄弟姐妹人数×20年
农村标准:4873÷兄弟姐妹人数×20年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户口的不超过 19779.09元,农村户口的不超过 4873元。

四、营养费:
参照医院的意见确定,一般为一千至五千元。
五、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的,按照法定同行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所从事的行业一般适用深圳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

六、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1000至5000元。

七、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深圳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每天

九、住宿费:150元每天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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