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2 03:18:15


调查总队公布的2006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624元

  丧葬费9812元

  注:,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6615元

  彩矿业 24036元

  制造业 18589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6230元

  建筑业 15313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2614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741元

  批发和零售业 16806元

  住宿和餐饮业 13647元

  金融业 32284元

  房地产业 1691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32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682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95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270元

  教育 20473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639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95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1708元

  (椐2007年5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辽高法[2007]10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宁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0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0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30.0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68.0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202.00元

  丧葬费

  注:,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