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天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24 22:26:15
2009年天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09年1月1日后发生尚未结案的交通事故按此标准执行。
今年度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19423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342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967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4593元;职工平均工资每月为3332.5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农林牧渔业每年为28372元;采掘业每年为52658元;制造业每年为34095元;电气水生产供应每年为72030元;建筑业每年为41101元;交通运输仓储邮政每年为4572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每年为54489元;批发和零售业每年为30968元;住宿和餐饮业每年为20384元;金融业每年为69862元;房地产业每年为37002元;租赁商务服务业每年为22947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每年为60818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每年为3189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每年为21304元;教育每年为44226元;卫生社保社会福利每年为43841元;文化体育娱乐业每年为43146元;公共管理社会组织每年为52602元。
据分析,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除金融和服务业外,其他行业比去年有不同程度增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8%,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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