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亦可“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19-08-19 01:49:15


案例:

2008年5月某晚,身为农村户口的王某夫妇开车回家的路上,一辆疾速行驶的货车撞了上来,夺去了王某的生命。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妻子张某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按照法律规定,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同命不同价”。 张某觉得自己的丈夫早已融入了城市生活,肇事方则强调王某是农村户口。协商不成后,张某起诉。对王某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肇事方不予认可。最终,:肇事方以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点评:本案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一直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的热点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残疾、,按20年计算。据此,在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如此一来,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可以相差十几万元。

但是,?在2005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所谓的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因此,本案中王某虽是农村户口,但王某长期在城市居住,收入、生活均在城市,。
我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人为划分,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是历史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农村居民并不是生下来就“命践”。更为重要的是,在打破城乡界限、打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成为趋势的今天,“同命同价”不仅是农村居民的愿望,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中国许多人士对“同命不同价”现象提出质疑,引起各界关注。,,呼吁司法部门废止“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已经有“同命同价”的雏形,这是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