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后,司机告车主,车主告司机
发布时间:2019-08-17 11:57:15
过失导致交通事故 雇主雇员相互赔偿
柳州市4年前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雇佣司机重大过失负事故全部责任。雇佣司机受伤,车受损,雇佣司机与车主互相起诉,、二审判决:车主赔偿司机53530.11元;司机赔偿车主32438.7元。近日,当事人领到二审第二份终审判决书。
司机起诉雇主获赔
柳州市蔡先生购有货车一辆,雇请柳江县穿山镇个体司机钟强(化名)驾驶,挂靠在柳州市某公司经营。不料,2005年8月25日21时许,钟强驾驶货车搭乘韦某、张某在柳州市城站路直行过程中,与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正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钟强、韦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钟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估价鉴定,钟强所驾货车损失14718元。车主蔡先生为此花去鉴定费862元、支付两事故车的拖车费1040元、停车费130元、赔偿重型半挂牵引车修理费2190元、配件费6501元,赔偿韦某医疗费3300元。2007年5月20日,蔡先生又赔偿张某医疗费等17600元。蔡先生在该起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计46341元。
2007年,,要求车主蔡先生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赔护费、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总计54697.11元。同年12月3日,,判令蔡先生赔偿钟强上述各项费用53530.11元。蔡先生不服,上诉后,2008年5月15日,,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雇主另行起诉司机
2008年8月5日,,要求钟强赔偿其经济损失52741元(包括支付货车损失5000元、已支付韦某的误工费400元、营养费1000元)。
钟强辩称,蔡先生的诉讼时效已超过,要求驳回其起诉。
,被告钟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事故使原告蔡先生赔偿他人等造成经济损失46341元,蔡先生的诉请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但蔡先生作为雇主,既是钟强从事雇佣活动的支配者,又是钟强从事雇佣活动利益的归属者,要求钟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根据本案的实际,从公平原则出发,蔡先生受到的经济损失46341元,以蔡先生承担30%、钟强承担70%为宜。蔡先生主张货车误工损失5000元、已支付韦某的误工费400元、营养费1000元,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钟强辩称蔡先生的诉讼时效已超过,由于蔡先生是2007年5月20日才最后赔付张某的医疗费等,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5月20日起计算,没有超过2年的规定期间。故钟强辩称的理由不成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判决钟强赔偿蔡先生的货车损失10302.6元、鉴定费603.4元、拖车费48元、停车费91元、赔偿蔡先生已赔付半挂牵引车拖车费280元、修理费1533元、配件费4550.7元,赔付蔡先生已赔付韦某的医疗费2310元、已赔付张某的医疗费7560元、误工费1260元、营养费1050元、补助工资2450元,共计赔偿给蔡先生32438.7元;驳回蔡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5元、财产保全费548元,合计1637元,由蔡先生负担502元,由钟强某负担1171元,蔡先生已交清1673元,钟强应将负担的1171元连同本案债务一并付给蔡先生。
二审纠正适用法律
钟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蔡先生在一审时,,拖车费、停车费发票等票据均于2005年出具,蔡先生也赔偿了上述相关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而蔡先生从赔偿损失后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分段计算,蔡先生提诉讼时是2008年8月5日,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依法驳回蔡先生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钟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审认定钟强应对蔡先生所受经济损失46341元承担70%的责任,即应赔偿给蔡先生32438.7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一审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有误,中院予以纠正。
柳州中院认为,蔡先生的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今年6月8日,柳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7月2日,蔡先生领到了终审判决书。
来源:法治快报 作者:吴汉君 韦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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