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发布时间:2019-08-11 23:34:15


u 事件



2005年2月8日20时许,李某驾驶“奥拓”轿车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至337KM+200M处路段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钱某驾驶的“奥迪”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及乘车人受伤的事故。3月3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与钱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钱某不服,,。。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一份。



u



行政判决书,,被告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证明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材料,且拒不出庭应诉,应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u 作者评说



。由本案引起的思考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后,,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通知”)为可诉阶段;



,以下简称“解释”)实施之前为不可诉阶段。“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



3.从“解释”下发到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实施之前为可诉阶段。“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至此,。



然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



至此,交通事故认定这种行为是否可诉,这个本已解决的问题又刹时变得模糊起来,甚至变成又不可诉了。



笔者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较旧法而言变化有二:一是称谓由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具备可诉性。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上诉人罗伦富认为被上诉人交警队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这段精彩的论述仍然适用依据“新交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为其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性,;

(2)特定性,,对特定当事人的责任作定性、定量的认定,因此无论是在对象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具有特定性;

(3)单方性,,它不以与各特定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

(4)对行政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产生了实际影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勇气着实令人钦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仍然可诉。



(注:案件资料由诸葛绪国提供,此文作者为徐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