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全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电影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31 13:03:15


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河北省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人均消费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以上数据均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参数,对于该类诉讼有重要意义,特此公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441.1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79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086.7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26元

  二、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460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56元。

  三、2009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年;

  三、丧葬费11141.5元/年;

  四、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

  五、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

  六、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

  四、2009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80元【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1978元【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57元【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28元【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五、2009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75元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939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85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15元

  六、2009年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2009年3月公布的湖北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规定,2009年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计算标准的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52.8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56.38

  七、2009年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川高法民一(2008)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本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后的适用更新的标准,赔偿金额会更多高些)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9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1312元

  八、2009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91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72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36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79元

  九、浙江省2009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15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5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72元

  十、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2009年2月11日公布的山东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规定,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407元

  十一、2009年度重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26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146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2885元

  三、职工年平均工资26985元

  十二、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 200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990.4元。

  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9524元。

  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202.5元。

  四、2008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84.1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再按比例赔偿。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2009年5月1日后开庭的案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09年的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