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全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电影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31 13:03:15
一、河北省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人均消费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以上数据均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参数,对于该类诉讼有重要意义,特此公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441.1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79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086.7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26元
二、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460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56元。
三、2009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年;
三、丧葬费11141.5元/年;
四、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
五、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
六、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
四、2009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80元【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1978元【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57元【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28元【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五、2009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75元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939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85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15元
六、2009年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2009年3月公布的湖北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规定,2009年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计算标准的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52.8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56.38
七、2009年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川高法民一(2008)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本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后的适用更新的标准,赔偿金额会更多高些)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9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1312元
八、2009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91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72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36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79元
九、浙江省2009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15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5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72元
十、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2009年2月11日公布的山东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规定,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407元
十一、2009年度重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26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146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2885元
三、职工年平均工资26985元
十二、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 200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990.4元。
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9524元。
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202.5元。
四、2008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84.1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再按比例赔偿。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2009年5月1日后开庭的案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09年的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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