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塘高速路上撞石块 车主起诉管理方获赔2万
发布时间:2020-09-26 11:33:15
作者: 张杰 发布时间: 2008-12-08 11:34:17
原告郑某起诉称,2008年2月7日,我驾驶东风标志车正常行驶至京津塘高速公路出京方向27.5公里处,突遇一块足球大小的石头,经采取紧急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造成郑某车辆损坏,损失达到7万元,并造成施救费1100元。被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其管理范围内,出现了足以使正常行驶车辆产生毁损的大石头,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造成郑某车辆受损应负有赔偿责任。故郑某要求被告赔偿我车辆损失7万元及施救费1100元。
,当事人得因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在高速公路视线良好情况下,郑某驾驶小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与足球大小的石头相撞,显然郑某没有尽到驾驶员应尽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虽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京津塘高速公路的运营者和管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进行日常清扫并保证高速公路清洁是其公司的义务,但我们不能也不可能强求也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随时将遗落在高速公路上的杂物予以清除,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交通部门认定郑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郑某应对此次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害自行承担责任;但本次事故的发生又有一定特殊性,京津塘高速公路确实非普通公路,该高速公路是收费公路,对于一般汽车司机来说均难以预料在高速公路会有足球大小的石头,从公平角度出发,郑某要求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并无不合理,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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