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25 11:04:15
议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适当承担更多民事责任;,可以采用或拒绝采用责任认定书,但不可以直接撤销或变更。
【案情】
2002年8月29日,被告于某无证驾驶其购买个人拼装挖掘机在公路通行中,与对面骑自行车行进的原告相撞,造成在自行车后座上的原告女儿(3岁)死亡、原告受伤及原被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县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以原告未靠右通行,被告无证驾驶个人组装挖土机为由,认定原被告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市交警支队作出重新认定书,维持县交警队责任认定。原告因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服,,行政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000元。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主张交警队违反办案程序,认定事实错误。主要理由有:1、交警队现场标识图无肇事车辆长宽、死亡人的位置标示;2、现场图无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3、被告肇事车辆两前轮宽2.1米,路面宽4米,双方均认可撞的是左前轮,现场图标示撞击位置距路南侧1.6米,由此推算,挖土机前右轮就在路外了,显然不实。
【审判】
,原告主张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且与事实不符,但无证据证实,对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但责任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本案是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应适当承担更多民事责任。综合考虑,由被告承担65%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17423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一、
本案发生在《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前,,。即使法官认识到责任认定书有不妥当之处,在法律规定还不明确的时期,一般无勇气去承担法律风险,均以“稳妥”方式按责任认定书进行判决赔偿,可以说,责任认定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随着研究的深入,交通事故原因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不同在理论界逐渐澄清。法律具有社会性,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也必然要考虑社会因素,对弱势群体要给予一定的保护。仅仅依据原因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划分,有失社会公正。本判决也正是在这种理论得到广泛认同时期作出的。本案中,,,是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造成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被告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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