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私人出租出车祸挂靠公司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23 13:13:15
新华网郑州12月30日电(李钧德、郭益民)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名下,并每月按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出租车司机应承担责任外,该车所挂靠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租车司机刘某被判令赔付受害人4249.62元,所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在收取管理费52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豫AT5724号出租车行驶至西环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驾驶豫AB4049号两轮摩托车行驶的原告杜某相撞,致使原告胸椎体压缩性骨折。,被告刘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其挂靠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3865.40元。
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认为,豫AT5724号车是个体车辆,产权归刘某个人所有,与公司是挂靠关系,应当刘某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双方没有异议。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划分予以赔偿,被告出租车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应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被告之间责任划分,被告承担原告合理要求的70%,余下的30%由原告自行承担。、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并扣除掉被告刘某先行支付的6708.10元医疗费用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界有关专家认为,在本案中,司机刘某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们常说“谁收益谁担责”,虽然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并不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但它作为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并且收取管理费从中获利,那么在该车造成他人损害时它就有义务承担责任。所以,,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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