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出现并发症 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8-10 11:54:15


患者出现并发症 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患者汪某在某医院接受甲状腺结节切除手术,术后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呛咳,诊断为喉返神经损伤,是甲状腺结节切除术引起的并发症。患者认为:医院手术给他带来了损害,严重影响了工作、生活,,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方认为:手术前,医生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了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同意书中明确写明:术中意外损伤神经。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表明家属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那么,出现并发症,医院真的应承担责任吗?
  并发症是指由主要疾病所造成或是由其他独立原因所引起的病症,它具有可预见性、不确定性和相对可避免性,这使并发症有别于医疗意外。并发症是否发生,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医疗条件、患者的自身体质等诸多因素有关。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使患者得以康复或病情得到缓解,这也是医务人员追求的目标。
  让我们来看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2004年6月患者到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7月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状告医院。医疗鉴定结论为:左眼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属术后并发症。诊断与治疗原则无不当。
调查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谈话的手术同意书上写着:手术操作后可能出现的问题:1、术中肿瘤界限不清,分离困难;2、术中出血,术后感染;3、术后睑球粘连;4、误伤眼球内其他组织,影响视力。该手术同意书没有明确将术后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未明示手术风险。该谈话记录不完善,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是否手术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判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由此案例看出:是否预见到了并发症的发生,并向患者家属尽了告知义务,是判断要否承担责任的因素之一。
  案例二:2000年8月9日,孕妇彭某因先兆早产住进安徽某医院产科待产,产科医师对其先予观察,其间,彭与家人提出行剖宫产,因彭剖宫产指征不明确,故此请求没有被采纳。8月10日,彭在生产过程中因难产,接受产科医生采取的产钳术助产,造成女婴右臂丛神经受损。彭某及家属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
  此过程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对孕妇86Kg,腹围+宫高155cm等项指标提示胎儿较大认识不足,造成对胎儿体重估计误差。
  司法鉴定结论为:根据产前检查,入院检查时体重、身高、腹围、宫高及产程等情况,提示胎儿较大,若接产人员能正确估计胎儿体重,采取剖宫产术结束分娩,则可以避免婴儿右臂丛神经受损的严重后果。最后,。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即使预见到了并发症的发生,并向患者尽了告知义务,但如果没有采取相应正确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的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仍然要承担责任。
  案例三:某男性患者,反复上腹疼痛、黄疸、胆总管扩张住入某院,当天行ERCP示胆总管下段结石,即行手术。术后出现腹痛、背痛,予度冷丁、非那根肌注缓解。术后48小时CT示重症胰腺炎。予对症处理,未缓解。术后19天腹腔穿刺抽出脓性液体,术后23天剖腹探查,见腹内大量黑色絮状坏死组织。术后34天死亡。
  医疗鉴定认为:在患者行ERCP+EST术后发生急性胰腺炎,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在该并发症发生后,医院处理欠规范,使急性胰腺炎未得到及时诊断与治疗,导致重症胰腺炎。当合并严重腹腔感染并经非手术治疗效果不好、出现重要器官功能损害时,又贻误了最佳手术时机,以至腹腔出现难以控制的感染及脓毒血症,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鉴定结论:医院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发生并发症后,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是否尽到了医疗救治义务,是医院要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
  综上所诉,出现了并发症,医院能免除责任的条件是,是否尽到了:1、风险预见义务,即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2、风险告知义务,即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知患者;3、风险回避义务,即是否采取了相应正确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产生;4、医疗救治义务,即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只有做到了这四点,患者出现的并发症,医院才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