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钉折断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2-07 04:03:15


钢钉折断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00年1月24日,张某因右侧大腿砸伤被紧急送往C医院治疗。4天后,C医院为张某实施了右股骨切开复位带锁髓内钉内固定术。术后张某恢复良好,并于2000年3月20日出院。出院嘱患者张某扶腋杖行走,轻度负重,一月后复查,如骨折愈合便拆钢钉。出院后患者张某未到医院复诊,也未拆除钢钉。

  2006年7月8日,张某再次到C医院就诊,X线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张某:右股骨干陈旧性骨折、髓内钉折断、假关节形成。2006年7月15日,C医院为患者进行了髓内钉取出术、右股骨干髓内针固定和植骨术,患者术后因右侧肢体缩短,造成残疾。

  之后,,要求C医院赔偿。C医院认为原告体内髓内钉的断裂与患者过早负重、长时间依赖钢钉支撑导致钢钉疲劳有关。骨折处形成活关节和肢体短缩与患者未定期复查和未及时拆除钢钉有关。同时,因髓内钉折断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医疗器械公司承担。,鉴定结论:髓内钉材料中的碳含量不符合法定标准。被告。X公司举证,第一次骨折手术中,C医院误将左侧钢钉用在了患者右腿上。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C医院、X公司各支付原告张某赔偿金3万元,共计6万元。

  钢钉折断 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

  随着医疗器械的大量用于临床,一方面促进了患者的早期康复,另一方面,因产品质量等原因引发的医患纠纷正在逐年增多。而纵观这些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医疗纠纷,我们不难发现,纠纷不仅与医疗行为、产品质量有关,也与患者的自身因素有关。面对具体个案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最终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

  可将医院认定为责任主体的情形有:(1)非法购买医疗器械,包括从不具有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购买的医疗器械没有批准注册文号、合格证明,超过标明的有效期等;(2)违反保管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定期检查、消毒灭菌等措施,致使医疗器械变质而失去效能;(3)违反临床操作规范使用医疗器械不当,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与医疗器械的质量有关,可以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认定为责任主体的情形主要是指医疗器械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医院作为医疗器械的销售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向该产品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追偿。

  与患者自身因素有关,医院和生产厂家均无需负责的情况主要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器械的植入治疗后没有按照医嘱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康复锻炼,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损害结果只能由患者自行承担。

  规范操作是前提 证据留存很重要

  本案综合体现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医院、患者、生产厂家各自不同程度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共同承担责任。医院在医疗器械植入过程中违反器械使用临床操作规范,误将只能用在左侧的器械用于右侧。被告X公司的过错是销售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承担的是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患者自身的过错在于没有按照医嘱进行复查和恢复训练,过早下地行走、未及时复查、长期采用钢钉支撑行走,其行为与髓内钉的断裂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因患者未及时复诊造成骨折断端形成假关节,肢体短缩的后果。

  金属植入物并不像人体正常、健康的骨那样坚固,只能起到夹板作用,骨折未愈合就正常负重或承载过大会引起植入物断裂。对于活动量大的患者或不配合医嘱的患者,不正常使用支具保护的患者,术后康复期中发生植入物断裂的风险性更大。

  医院在进行此类医疗器械植入性手术时,一定要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规范操作,杜绝医疗差错,同时选择合格的产品并保留好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的相关资料,避免因为无上述信息不能进行产品质量鉴定而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如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在患者出院证明中予以确定,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医方不应为此担责,医院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