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病历书写不规范 被判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26 08:52:15


医生病历书写不规范 被判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患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如孕妇难产死亡、医院拒收病人的不作为等,医院的医疗行为已赵来越多地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患方不具备医疗方面的知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危重患者的治疗也不允许患者家属参加,患方举证不能,医患双方缺乏及时沟通等等。日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谭某的父亲谭老于2004年12月22日因哮喘来到被告处就诊,由急诊科转到呼吸科住院治疗。2005年1月8日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后,,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在鉴定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提交给太原市医学会的住院病历有伪造、篡改之处,,,质证中,被告认可有不规范的涂改、修改之处,但是在治疗当时所修改。据此,,:由于患方提出该病历中修改、刮改部分较多,涉及到患者诊疗过程在的诊断问题,用药时间、剂量以及护理(67处)等多方面情况,、刮改部分不作为鉴定依据”的意见,则整个诊疗过程失去了连续性和完整性,将必然影响鉴定结论的形成。因此,医学会认为根据目前情况无法组织专家鉴定。至此,由于被告在病历书写、记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涂改、修改行为,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中,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面对无法鉴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此,被告在法庭调查中认可了这一现实。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本案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赔偿的数额。,患者谭老已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中临床死亡,,被告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错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存在病历书定不规范的行为,致使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案虽是个案,便现了一些医院在病理书写、管理方面的漏洞和缺失,希望借本案能警示一些医护人员在工作中能慎之又慎,严格按规定书写病历,严谨为患者诊治,以免在医患纠纷中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医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治疗护理妥当,与患方及时沟通,并将结果及时记录,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