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6 19:49:15


刑法》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关于重医疗责任事故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医疗事故又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本条就是针对医疗责任事故而设立的。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条件的为断改善,医疗事故中的技术事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来低。但是,一些医务人员缺乏医德,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责任事故仍常在发生。对这种行为原弄法未作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也只能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杀人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理刑,既造成定非处刑上差别较大,又导致犯罪人不认罪服判,同时还致使就诊人家属缠讼。为了依法保障就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这次修订刑法设立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务以下主要要件;

(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这里,严重不负责任是同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相联系的。严重不负责任,实际上就是一种严重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除了严重不负责外,构成本罪还必须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就诊人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结果。如果没有造成这种严重结果,即使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医务人员构成。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医疗、护理事宜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医人员。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对就医人死亡、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态度上,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行为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严重损害,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

本条对犯本罪规定的刑罚是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在执行本条时,应当注意正确区分和认定医疗责任事故。,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作为犯罪处理:(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2)由于病情或就诊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4)以就诊人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直接造成就就诊死亡的,造成就诊人严重死亡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等等,均应作为犯罪处罚。对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当事医务人员不按规定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不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千的,或者当事的医务人员涂改、伪造、隐若、销毁病案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实物的等,应当作为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