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2 08:05:15


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检查)自己的疾病,因而医方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凡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其违约责任。医方未按医疗行政规章的规定建议患者做有关项目的检查,是违约行为。因医方违约,致使患者丧失了对其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及生产与终止妊娠的选择权,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我国现行立法并无禁止为违约提供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规定,可以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来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情]

原告:杜红(化名)

被告: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院)。

2003年10月6日,原告到被告处进行孕期初诊,被告为原告建立了《宜昌市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以下简称《保健手册》)。《保健手册》记载:初诊日期2003年10月6日,原告孕次5次,产次1次,孕周18周+2,预产期2004年3月16日(+),身高160CM,体重75KG;被告还对原告的血压、骨盆等进行了检查。对《保健手册》上孕期检查记录的项目,被告基本作了检查,但对尿蛋白未作检查,亦未进行高危评分。《保健手册》第13页印制了孕期危险因素评分表。根据该表,原告年龄超过35岁应评15分,体重超过70公斤应评15分。《保健手册》第26页印制了如何及早知道宝宝是否患有先天愚型(即21三体综合症)的内容,但未列明五种应做产前诊断的孕妇情形。2004年3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并剖宫产下其子姚振纲。分娩记录上记载手术指征为羊水过少,生产时合并症为早破水。2005年7月7日,姚振纲经宜昌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初步诊断为21三体综合症。,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49.54万元。

[审判]

: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孕产保健,被告为原告建立了《保健手册》,原、被告即建立了以《保健手册》上载明的医疗保健项目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按《保健手册》上规定的项目给原告做尿蛋白等检查和高危评分虽然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但该行为与筛查先天愚型胎儿没有因果关系,且《保健手册》记载原告未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姚振纲出生后相当时间内,原、被告均未发现其有发育异常或可疑畸形,可见只有通过遗传基因的检查即产前诊断才能查明原告的胎儿是否患有先天愚型,而《保健手册》上没有进行产前诊断或是否建议产前诊断的医疗服务项目。,初产妇女年龄超过35周岁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原告系经产妇,不在上述规定的应进行产前诊断的范围内。因此,被告不存在必须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的责任。,年龄超过35周岁的孕妇,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但是,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同时,在宜昌市卫生局制作的《保健手册》第26页上,印有关于先天愚型筛查的普及宣传资料。原告身为孕妇,未按要求仔细阅读《保健手册》上的内容,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抚养其子所需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护理费等计49.54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杜红的诉讼请求。

杜红不服判决上诉称:一、。理由:1、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进行产前检查时未按《保健手册》的要求进行化验检查及蛋白尿的检查和进行高危评分;2、《保健手册》第14页明确说明产前检查的必要性的内容,表明羊水过多或过少是被上诉人应检查的项目,但被上诉人未履行该义务。3、《保健手册》第26页载明,21三体综合症也是检查的项目,但被上诉人没有做,严重违约。二、。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应对上诉人做产前诊断的事实不清;,严重侵犯了上诉人杜红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49.54万元。

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辩称:1、产前诊断不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且不是每个医院都能做产前诊断的,被上诉人不具备做产前诊断的资质。2、。3、上诉人产下21三体综合症的婴儿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无关。4、上诉人分娩时羊水过少,不能说明其以前已存在羊水过少。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对其进行羊水检查不属实,羊水只能通过B超检查,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了B超检查,检查结果在上诉人处。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院审理认为:虽然上诉人杜红提出三医院在对其进行产前检查时,存在违反《保健手册》的约定属实,但三医院未按《保健手册》中规定的项目对杜红进行全面检查与其产下先天愚型的患儿没有因果关系。但三医院没有书面对杜红进行产前诊断的有关指导和建议,对于杜红产下21三体综合症的姚振纲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杜红疏于阅读、了解《保健手册》中所附筛查先天愚型的宣传资料和进行产前诊断咨询,亦有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即:驳回原告杜红的诉讼请求。二、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补偿杜红人民币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评析]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未阐明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和补偿的依据。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医疗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范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