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11-30 09:35:15


医疗过失的责任承担
4.1 对于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过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如误诊误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当具备了诊断该疾病的条件而出现误诊误治,且使病人致残或死亡,或产生新的疾病,或加重病情使病人增加痛苦时,才可在一定程度上追究医生的责任。可依据《医师法》中的规定执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医师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对于非过失的医疗过失,就不应单纯地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如对于病情复杂的疑难杂症、罕见病症和新出现的病种,有时尽管医务人员尽其所力进行诊治,但仍有可能发生误诊误治甚至死亡,但这并非由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尤其是医源性问题和医源性疾病,由于一些文献对医源性疾病的界定有失偏颇,容易把人们引入这样认识误区,即医源性问题和医源性疾病的发生都属于医生的过失,都应追究医院和医生的责任。这样认识误区所造成的局面,一方面是医务人员不愿大胆创新治病救人而被认识束缚手脚,虽然这不利于医学科技的发展;另一方面似乎承认了医源性问题的存在就都要面临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显然对于非过失的医疗过失而出现的医源性问题和医源性疾病,医院和医生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医疗是一种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我们需要找到一条妥善处理医疗过失引发医疗纠纷的合理途径:国外的医师职业保险为我们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一条成功的经验。虽然医疗方无过错而客观上造成患者损失的扩大,医疗方也要分担损失额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但从医师职业保险基金中限额提取补偿金,这是医患双方都愿意接受的解决途径,不过在补偿金支付问题上,应当在卫生法庭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按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时限由保险公司实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