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造成损害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01 18:43:15
【输液造成损害的责任】
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或血液制品携带病毒而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供血单位或者血液制品生产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供血单位或者血液制品生产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必要检验技术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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