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能出具病历资料及治疗记录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31 06:15:15


  2010年7月28日,卫某因车祸受伤后,被送往一家医院治疗。经CT检查及X线检查,确诊为脊椎原发性轻度损伤。出院后,卫某脐平面以下深浅感觉消失,双下肢肌力为0-,构成二级伤残。深感疑惑的卫某遂找专家查看了自己首次诊治时的CT检查及X线检查材料。专家认为根据卫某的伤情,经正当治疗不应该会出现如此后果,可能医院在采取医疗措施上存在问题。卫某便要求医院出具其治疗记录,但医院却以不慎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卫某即要求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保存好治疗记录是医院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而本案医院却声称治疗记录丢失,显然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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