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要负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3 02:51:15


  核心内容:在未征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同意,擅自改变手术方案,最终患者的死亡的,医院需要负责赔偿责任。即使改变的手术是有利于患者,与患者的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却侵害了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即就算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要负赔偿责任。以下是由编辑为您收集整理的一个相关案例,欢迎阅读。

  日前,,侵犯了病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玉林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直接损失542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起因:手术后,患者在医院死亡

  事情还得从2006年5月23日说起,当天,陈某因右上腹反复疼痛而到玉林某医院进行肝部CT检查,在医生诊断为肝癌(弥漫型)后住院治疗。期间,患者家属在《特殊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上签名,同意对陈某实施TAE术进行诊断、治疗,并同意承担因此发生的医疗风险。5月27日,医院对陈某实施了肝动脉栓塞化疗术。

  不料,当年6月8日,患者陈某出现术后肝肾功能衰竭、麻痹性肠梗阻、上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是否属医疗事故?

  “医院在实行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是造成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2007年9月20日,陈某家属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8月28日,玉林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8年1月2日陈某家属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