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物品的证据保全
发布时间:2019-08-26 18:54:15
时间:2010-04-16 来源:未知 作者:刘维娜 点击:次
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实践中,患者经常会在接受诊疗活动中突然出现异常情况,该情况与诊疗活动之间关系如何, 是药物所致、输液所致还是输血所致,只有通过对相关物证进行鉴定才能水落石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可疑医疗物品的封存,在要求上与病历封存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可疑医疗物品超过一定的时限将会发生品质改变,可能腐败、污染,因此这些物品在封存之后需要及时送去检验、检测或鉴定。
总之,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证据保全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但遵守规范的操作程序、严格执行举证责任和告知义务,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证据保全上引发的争议,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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