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据保全的具体操作
发布时间:2020-03-09 13:36:15
时间:2010-04-16 来源:未知 作者:刘维娜 点击:次
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最新资讯
-
08-26 1
-
08-30 1
-
05-28 2
-
09-25 0
-
06-08 0
-
08-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