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病历是否为医疗过错
发布时间:2019-08-28 06:14:15
涂改病历是否为医疗过错
近期,司法鉴定研讨会在重庆市召开。、。与会代表围绕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将于近期出台。而此次研讨会,正是为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做准备。
解读一:明确十个问题
,从2004年3月开始调研,,有望出台。据了解,,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规范,。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相关专家对该司法解释中将要涉及的10个焦点进行解读:
两类案由可诉赔偿 该规定第四稿中,明确有两类案由可申请赔偿:赔偿权利人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案由应定为医疗损害赔偿权利。医患一方以对方违约起诉的,案由应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不同诉讼时效 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因医疗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患者在不同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患者就诊的全部医疗机构以致影响案件审理的,;也可以依据职权追加赔偿权利人未起诉的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诉讼。
医患分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赔偿权利人应当对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损害事实、实际损失及损失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治疗患者原发性疾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涂改病历可能败诉 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诉讼中,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因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赔偿权利人拒绝提供其保存的门诊资料或者抢夺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后篡改、销毁、拒不归还,导致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由赔偿权利人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治疗过程中患者的死亡原因发生争议后,因患者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负举证责任。
鉴定交费因类而异 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预先缴纳。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赔偿权利人支付。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先缴纳,。
“善意谎言”不算侵权 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医疗机构为安慰或者鼓励患者而作出的不符合实际病情的陈述,一般不应视为侵害患者的知情权。
“问题药商”可被追偿 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药品、医疗设备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的,。
“风险治疗”自行担责 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实施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无过错的,风险责任由患方承担。
过错输血要作赔偿 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或血液制品携带病毒而致患者受到伤害的,医疗机构、供血单位或者血液制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感染病毒的,,判决由供血单位和患者分担民事责任。实施了输血质量保险、患者可以领取保险金的,供血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二:拷问两大盲点
曾参与调研的中国法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潘永久就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两个盲点进行解释。
记者了解到,,暂时还没涉及医生执业保险制度和患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具体条款。
潘永久说,起草这个司法解释时,曾考虑过引入医生执业保险制度。但由于目前部分医院不规范完善,医生法制意识比较淡薄,保险公司因利益而不愿介入。所以,医生执业保险制度暂时无法引入。
而患者隐私权目前争议较大,其中涉及的精神抚慰金难以把握。加之此类涉及诉讼的隐私权纠纷比较少,在具体情况下,法官能行驶具体裁量权。所以,患者隐私权也暂时没写入这个司法解释。
解读三:司法鉴定引入鉴定人名册制度
专家们在讨论中还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建立《鉴定人名册》,以改变目前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不公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鉴定有所增加。江苏省医学会近两年年均受理150件左右,江苏省高院今年1至10月受理医疗过错鉴定申请35例。
讨论稿提出,,、组织专门机构或医学专家进行司法鉴定。这种随机抽选鉴定专家的做法,能有效遏制“人情”鉴定和“金钱”鉴定。
同时,。发生医疗损害时,一旦患者的自身疾病、损伤与医疗过错混合共存,医患双方在责任追究上就会纠缠不清。,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患责任进行明确区分。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针对疾病参与度五分法展开激烈讨论。一旦产生医患纠纷,疾病参与度可让患者明白造成的损害,医院和患者的责任各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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