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31 07:07:15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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