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发布时间:2020-06-06 00:56:15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