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申报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2020-08-15 15:47:15


  医疗费申报材料规范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职工报销医疗费,规范参保单位医疗保险支付申报材料,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制定本规范。

  一、计生:

  1、 病历本(如住院提供出院小结);

  2、 妊娠登记表;

  3、 术前、术后诊断证明;

  4、 单位证明;

  5、 医保证复印件;

  6、 身份证复印件;

  7、 承诺书、交接单;

  8、 5、6、8号表一式两份;

  9、 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附票据)。

  注:1、如果生育的流产,流产前按生育报,流产后按计生报,必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不办生育服务证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

  1、 出院记录;

  2、 诊断证明(盖生育保险章和诊断证明章);

  3、 住院登记表(如住院费用已结算则不需要此表);

  4、 身份证复印件;

  5、 医保证复印件;

  6、 孩子户口本复印件;

  7、 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8、 承诺书、交接单;

  9、 5、6、8号表两份;

  10、出生证明复印件;

  11、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附票据并盖生育保险章)。

  注:1、如没有产前检查费,自己写说明;

  2、孩子费用不予报销;

  3、住院登记材料:身份证、医保证、诊断证明、妊娠登记表、住院证(住院前三天)。

  三、门诊:

  1、8、9、17号表;

  2、医保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交接单、粘贴单。

  住院登记材料:身份证、医保证、医保卡、住院证(住院前三天)。

  四、门特:

  1、 承诺书;

  2、 交接单;

  3、 10、11、17号表;

  4、 医保证复印件;

  5、 身份证复印件;

  6、 票据。

  注:全额垫付的要单位证明、用“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交接单”代替17号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期间不应发生门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