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09 09:56: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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