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建议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法律

发布时间:2019-08-14 20:04:15


编辑同志: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规范我国管辖海域海洋开发活动和行为的重要法律,自1999年12月修订、200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为防治海洋污染损害,维持海洋生态平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不容否认的是,随着国家对海洋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强度的逐步加大,修订后的《海环法》在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由于仅在第六十六条对船舶造成的海洋油污损害制定了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而对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造成的海洋环境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未给予考虑,逐渐暴露出许多有待完善的方面。

  近年来,全球石油能源供应一直呈现紧缺态势,海洋作为全球油气资源开发的新领域,已经成为全球油气资源重要的接替区。我国海洋石油储量丰富,在我国渤海、南黄海、东海、珠江口、莺歌海和北部湾海区存在六大含油气盆地,为我国的海洋油气开发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开发利用海洋石油资源成为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这些无疑加大了海上溢油的可能性。据《1996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统计,仅在3月26日~4月20日不足1个月的时间内,“中国海监”飞机在海洋航空监视任务中,共发现6个石油平台7起不同程度的油污染事件,而在当年10月,胜利油田胜海8井火炬立管燃烧,造成原油落海。1998年12月,胜利油田CB6A井架倒伏,持续溢油近6个月。

  同时,海上运输由于具有方便快捷且运输吨位大的特性,使得一些原油码头、油库及炼油项目纷纷将厂址选择在沿岸地区,依托港口而建。以山东半岛为例,山东半岛已成为国内小型炼油厂最密集的地区,仅民营炼油厂多达数十家,投资近百亿元的千吨级青岛大炼油项目将厂址选择在了北靠胶州湾、东毗原油码头的国家四大石油储备基地之一——青岛黄岛。这些依岸而建的油库、炼油厂及石油储备基地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突发性溢油隐患,可能会导致油品泄漏入海。1989年的黄岛油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引发原油泄漏入海,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灾难性损害之大,人们至今记忆犹新。

  可以看出,因海上石油平台、管线、沿岸储油设施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海洋溢油风险在不断加大,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其损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因船舶碰撞、触礁等原因溢油对海洋环境所造成的破坏。然而,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对因船舶溢油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以及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机制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研究,而忽略了海上石油平台、管线及沿岸储油设施等海洋油污损害赔偿问题。

  此外,油价持续攀升所带来的巨大的获利空间导致不法分子盗油行为猖獗,因盗油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输油管道破损的频率增多,海洋油污事故发生的风险加大。2006年埕岛油田输油管道破损即属此种原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