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法院成功调解一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19 11:39:15


老板代人购毒蛇,调解一损害赔偿案

  本报讯 近日,动物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放弃追收原告欠被告的借款2300元并当庭一次性补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合共18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5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刘某(汽修厂老板)以40元的价格从一过路卖蛇人的手中代别人购买了一条毒蛇“烙铁头”,原告欧某(该汽修厂员工)自认为对蛇的习性有一定的了解,回店内拿了一瓶药酒先自己喝了两口,再将药酒喷洒到手上,逞强将蛇从布袋中取出并玩弄,结果被该毒蛇咬伤,经自身处理及找当地的土医生医治无果,5月17、18日到石潭镇卫生院门诊治疗,后又转院到清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19日下午转至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41天,共用去医疗费119298.96元。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款2300元作为医疗费用。原告以在工作期间受伤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等共124320.46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对造成伤害的责任及支付金额等问题分歧太大,调解无果。主审法官在走访多名当时的在场人及曾处理本案的司法所干部后,同原、被告分析了事故的发生原因:原告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该蛇是有巨毒的"烙铁头"的情况下,还自恃对蛇的习性有一知半解而逞强玩弄,且事后并没有引起重视,只是自行及找当地的土医生处理,延误了最佳的医治时间,扩大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虽是代人购蛇,但在支付购蛇款后并没有对该毒蛇作安全有效的保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经耐心讲解有关法律,使双方当事人对在该事故中各自的责任及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都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最后原、被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朱酌芳刘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