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摄像被遗失 新婚夫妇获赔精神赔偿4千元
发布时间:2019-08-09 04:35:15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7月25日,,判决被告吴宏赔偿原告华亚南夫妇精神赔偿抚慰金4000元。
2007年10月3日,是华亚南与女友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的日子,为了能将当天的婚礼进程拍摄记录下来,两人委托同事吴宏提供当日全程的婚庆摄像服务,并口头约定了摄像服务费300元,由吴宏提供摄像光盘一张。结婚当日,吴宏为华亚南夫妇进行了摄像服务。十日后,华亚南按照约定的日期向吴宏催要摄像光盘时,吴宏称录像资料己毁灭,无法提供光盘。双方协商未果后,,。
,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婚礼提供有偿的摄像服务,并负责将服务成果交付原告,现被告由于过失将原告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遗失,造成了原告夫妇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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