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录用身患乙肝大学生 用人单位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9-08-20 20:33:15


本报讯 近日,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乙肝小三阳”大学毕业生而引发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为由,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是广西大学2007届毕业生,出生于农民家庭的他早早便开始为将来的工作四处奔波。2006年12月,大学四年级的周某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经过激烈竞争,顺利地通过了被告公司的笔试和面试,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工作有了着落,周某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了下来,此后半年时间里,他可以安心做学业了。

  天算不如人算,2007年6月底,周某应被告公司的要求,将各项资料以及肝功能、两对半的检验单传真到了被告单位。2007年7月31日,正准备收拾行囊前往单位报到的周某,被告知因其患有“乙肝小三阳”而不予录用。

  对周某来说,这无异于“晴天霹雳”。作为农民的儿子,周某靠父母含辛茹苦的付出以及助学贷款好不容易才完成学业,本以为终于有了回报父母和社会的机会,但这一切却一夜之间付诸东流。最重要的是,由于被告公司的毁约,致使周某错过了选择就业机会的最佳时机。

  2008年4月中旬,多次与被告公司协商未果后,周某将被告公司起诉,,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就业权。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07年,,,,司法解释,就业权与人身密不可分,也应当属于人格权范畴,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