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菜老人当场猝死
发布时间:2020-10-22 09:01:15
老人在市场买菜与档主产生矛盾,被辱骂导致心脏病突发去世,档主却推脱说自己没有责任。
其实,这骂人的声音就像引导毒蛇杀人的笛音,起到了间接致人死亡的作用。
文明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遇事刁蛮无理,不仅有损形象,有损健康,甚至还有可能要人命。最近鹤山就发生了那么一件要命事。一老人买菜时,因斤两不对,与档主发生口角,当场猝死。虽然,其死亡不是摊主直接引起,但是做生意不文明经营、礼貌待人,有损社会风气,也要给予老汉家属适当赔偿。
家属要求档主赔偿14万多元
今年7月18日上午,张某(死者,68岁,化名)与老伴王某(63岁,化名)到鹤山市新业市场买菜。二人行至某摊档时,欲购买南瓜。在选购一个5.8斤重的南瓜后,该摊档的帮工错将单价为每斤6角、重5.8斤的南瓜报价为4.5元。张某认为摊档人员计价不对,与档主唐颖(化名)发生口角。后来,张某因身体不适,坐到了地上。围观的人赶紧送药油及帮忙救治。邻近摊档的人见状,即拨打110、120电话,不久医生及警察到场。经检查,医生认为张某已经死亡,后应其老伴王某的要求,张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医院经抢救后,证实张某已经死亡。王某和女儿一纸诉状将唐颖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被告唐颖因张某质疑其收费有问题,对张某大骂。张某一生为人师表,从未被人当众辱骂,甚为愤怒,当即与之理论。其后,张某因身体不适坐在地上。此时,围观的人均发现张某脸色不对,原告六神无主,扶着丈夫坐在地上,但被告唐颖仍骂声不断,继续以侮辱性语音辱骂张某,数分钟后,原先坐着的张某向后一仰,原告王某无力扶持张某,遂将其放在地上,围观的人纷纷送药油及打110,120,而被告对此无动于衷。数分钟后抢救的医生到场,检查后告知原告王某:“张某已当场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唐颖对张某之死应负一半责任。、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共计28万多元的50%,即赔偿14万多元,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元。
:档主赔偿1.3万元
被告唐颖辩称,原告王某与其丈夫张某到摊档里买南瓜,因为南瓜的价钱问题而发生争执,张某生气地不断骂摊档的两个伙计,唐颖站出来说话,把正确价格报出后,要求张某,买就给钱,不买就可以走人。她认为,自己没有说过辱骂张某的话。原告在诉状中称她没有帮忙救张某,是因为当时还在做生意,并不知道发生什么事。
,张某到被告唐颖的摊档购买南瓜时,因被告的计价计算不准确而与被告发生争吵,发生张某猝死的事件,并无证据证明张某的死亡与争吵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的死亡是在未受到被告唐颖的直接动作行为伤害的条件下发生的,应系其自身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所致,主要原因在于自身,张某的死亡后果主要由其自己承担。被告唐颖与张某发生的争吵行为,虽然与张某的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间接促使了张某的猝死,而且被告作为经营者应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发生不必要的争吵是与和谐社会的道德风尚相违背的,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3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王某不服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原告没有在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经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审判中的要点是:张某的死亡与被告唐颖是否有关,唐颖是否有过错,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对原告方亲属张某的死亡后果,被告唐颖主观上当然不是故意,如果是故意的,就有可能涉及到是否构成杀人的犯罪问题了。例如,如果唐颖明知道张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受不得刺激,而却故意和他争吵,并致其死亡的,则属杀人无疑。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的就是公平责任原则,,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它的确立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合理性和在更高的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互济互助的社会责任。
张某的死亡是在未受到被告唐颖的直接动作行为伤害的条件下发生的,而语言是不会直接导致人死亡的。由于没有对死者的死因进行医学鉴定,原告方又无提供死者生前有关病史证明,所以无法查明其死因,只能推定其在争吵中因自身身体状况发生变化而死亡。张某的死亡与唐颖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死亡主要是由于自身原因,但其又确实是在与被告争吵中出现身体不适而死亡的,从公平角度出发,可以推定其死亡与唐颖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被告唐颖应适当分担。
(本报记者 郑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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