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立法管治合同“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9-08-18 19:01:15
【本报讯】(记者 方兴业)“本影院不允许自带食品进厅观影”、“话费预付后不予退还”、“临行取消旅游团,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今后将有人管治和管理的办法。.sz.gov.cn/)向社会公布,征求立法意见。《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抽查发现格式合同几乎都含有不公平条款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自19世纪合同格式条款被采用以来,由于其具有减少交易环节,节省交易时间,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增进交易安全等优势,合同格式条款在社会经济交易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资料显示,深圳普通市民签订的合同,95%以上是格式条款合同,涵盖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邮政、电信等公共事业行业以及物业管理、购房、物流、购车、装修、旅游、洗衣、电子商务等诸多行业。但是,由于因合同格式条款具有的预先制定性和不可协商性,其提供方往往滥用优势地位而损害消费者或相对方合法权益。,包括零售供应商贸易、房屋买卖及居间、汽车销售、家庭装修和航空运输等五大行业,所抽查的数百份合同几乎都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滋生和蔓延严重破坏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引发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现实迫切需要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
早在1998年深圳就正式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因此有必要制定《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强化格式条款事前规范和消费者群体利益保护,统一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能无限度地为自己免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表现为“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和扩大提供方权利”等四大类,被社会称其为“霸王条款”。这种条款以形式上的合同自由掩盖了社会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违背了合同实质自由、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鉴于以上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条例(草案)》中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中止履行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相对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条例(草案)》还规定,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单方擅自延长到期合同效力的权利。违反法律、法规扩大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另外,《条例(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内容,比如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等。
水电气电信和有线电视等10类合同须经过备案
根据国内其他省市立法规定,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在使用该类合同前,必须将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吸收国内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第19条明确规定10类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需在使用前报工商部门备案。这些合同是: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快递合同;有线电视合同;商场、超市商品进货交易合同;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商业连锁、加盟合同。
本《条例(草案)》的规定适用于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质的格式条款合同统一规则,即对象适用范围包括消费性合同和商业性合同。
《条例(草案)》规定将合同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文本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和《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相一致,表现形式为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同时,本《条例(草案)》规定了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情形及条件,表现形式为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如上述所列情况符合格式条款特征的,应视为合同格式条款一并规范。所谓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亦即允许提供方反证上述情况并非合同格式条款。
,。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箱liuxn@fzb.sz.gov.cn反映,或直接寄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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