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煤气中毒 扩大损失部分自行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15 10:46:15


  毕某是北京某女子医院员工,在单位提供的宿舍内洗澡时,由于热水器没有安装排气管道致使其发生煤气中毒,毕某入院治疗。由于雇用单位和房屋出租人互相推诿责任,毕某将二者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女子医院作为雇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毕某6000元,房屋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1500元。

  毕某是北京某女子医院彩超室大夫,双方存在雇用关系,为了工作方便,女子医院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房屋,作为员工宿舍。2008年9月28日晚19时左右,毕某在单位提供的宿舍内洗澡时发生煤气中毒,后查明是由于热水器没有安装排气管道导致的。

  毕某称,事故发生后,她首先在大兴医院留院观察,后由于病情反复,又住进了北京市仁和医院,住院期间病情没有得到根本好转,而所在单位强迫她出院并停止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毕某在庭审中出具了单位职工工资表,用以证明其住院之前月收入为6000元,并出具了2009年4月,她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病历,用以证明煤气中毒使她患有精神后遗症。

  毕某认为,宿舍是单位提供的,而宿舍本身存在不安全设施,单位和房屋出租人对自己的损失都应承担责任,要求二者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2万。

  毕某所在单位在庭审中出具证据证明,毕某住院的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他们已经缴纳。单位认为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仁和医院已经出具诊断证明,毕某的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毕某却一直坚持住院至今,其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对于毕某提供的职工工资表,毕某所在单位不予认可,认为工资表没有单位公章也没有财务主管签名,且系复印件,单位主张毕某的月工资是2000元。单位指出毕某是否患有后遗症,应由权威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就诊病历不具有证明力。单位同时辩称,导致毕某煤气中毒的原因是作为房屋出租人的李某提供的煤气热水器没有安装排气管道导致煤气泄露,应当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

  房屋出租人李某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毕某的单位并没有告知他房屋是用作员工宿舍,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毕某发生煤气中毒是由于所属单位没有履行安全保障和告知义务,自己没有责任。

,毕某在单位提供的宿舍内洗澡,因燃气热水器没有安装排气管道,发生煤气泄露致使毕某煤气中毒,对毕某所构成的伤害,单位和房屋出租人李某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毕某所在单位作为雇主,对员工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明知承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宿舍提供给毕某居住,对毕某住院期间因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供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虽然李某已将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告知承租人,但不能免除其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居住人毕某因房屋安全隐患造成的人身伤害,李某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毕某经过留院观察和住院治疗,病情稳定,身体健康基本恢复,在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告知可以出院后,坚持住院治疗,扩大的损失毕某自行承担。由于毕某在月工资、后遗症方面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对毕某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因毕某遭受的人身伤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最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毕某所在单位给付毕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共计6000元,李某给付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