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致5龄童骨折 联盟遭投诉

发布时间:2019-08-31 09:50:15


  近日,市民张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年仅5岁的儿子在位于南昌市抚生路的金正会跆拳道联盟(以下称跆拳道馆)上训练课时摔断了右手手臂,馆长在支付部分手术费后迟迟不露面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投诉:小孩跆拳道馆内摔折手臂

  张女士介绍说,9月20日下午,她和往常一样来到跆拳道馆接送儿子小磊上下课。当时她看见教练用手臂当作跨栏让小磊跨越。训练过程中,由于小磊没有跨越过,便摔倒在地致右手手臂骨折。医生建议立即动手术。当时,跆拳道馆的张馆长表示会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张女士说,从9月28日到10月9日,已花费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虽然张馆长分两次支付了1.5万元的手术费,但此后便没有再继续支付医药费,也未露过面。

  回应:账户有余额故未交医药费

  很快,小磊账户上余额见底了。10月9日下午,记者陪同张女士来到位于抚生路的金正会跆拳道联盟,但场馆大门紧闭。记者在该跆拳道馆承租的大厦物业管理人员的帮助下联系到了跆拳道馆的老板娘。她称,张馆长正在九江出差。至于未前往医院支付医药费一事,是因为小磊的账户上还有余额。她表示会积极配合小磊的治疗,继续交医药费。

  律师:未尽责致使人身损害须担责

  对此,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肖卓孝律师指出,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肖律师认为,跆拳道馆在培训过程中不规范的培训方式导致小孩受伤,其存在明显的过错,因其过错导致了小孩的伤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跆拳道馆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规,跆拳道馆应当承担医疗费、护理费、医疗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