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翻冲卡出租 被告互推主责

发布时间:2019-08-12 01:52:15


  靖远三滩收费站追翻冲卡出租车案昨再开庭

  商报讯2008年10月16日,在平川境内的靖远三滩收费站,一辆超载出租车为5元钱冲卡逃费后,靖远三滩收费站3名员工驾驶一辆警车追逃。在红柳村村口,警车欲要逼停出租车时,出租车慌乱之中侧翻,导致一名乘客当场死亡,另四名乘客受伤,同时伤及当时站在路边的一位村民。本报曾就此事进行了报道。2009年9月2日,公诉。对三名收费站职工进行刑事审理,10月15日,,就事故中五名伤者向三名收费站职工和甘肃省白银公路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以及出租车司机李志春五被告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审理。

  五伤者提出190余万元赔偿

  “10·16”交通事故中,除乘客李兴英当场死亡外,有四名乘客和一名路人在事故中受伤,其中李治中、杨五辈、魏立萍三人伤势较重,后期治疗期间,李治中被评定为VIII级伤残,魏立萍被评定为V级、VIII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靖远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认为出租车司机李志春负有主要责任,收费站警车负有次要责任,并对李志春进行刑事拘留,但是在6月25日,收费站又和李志春达成协议,给李志春7.6万元的经济赔偿。2008年9月2日,。10月15日,刑事附带民事案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其中包括五人在事故后受伤住院的前期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多项费用。

  被告争议责任主体

  由于原告诉讼的被告人为三方:当时开警车追逃的三名收费站职工、三职工所在单位甘肃省白银公路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以及出租车司机李志春,因此在被告答辩过程中,出租车司机李志春首先认为自己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当时收费站的“假警车”(收费站无资格使用警车)强逼强超造成的,虽然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但是随后管理所又出面给他7.6万元的经济赔偿,由此说明事故主要责任不在他,而在甘肃省白银公路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下属的三滩收费站。而管理所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本案是一个共同侵权作为造成的赔偿责任。管理所和出租车司机李志春之间不应该是连带责任,而李志春作为车主,造成乘客伤亡,应负主要责任。他认为李志春和管理所的责任应该是7:3。另外,被告方对原告向法庭请求的赔偿金额,以及相应提交的票据表示异议,认为数额太大,不符合实际。

  当日法庭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果,,本案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或有可能一起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