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不当损人伤 同行好友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9-09-10 19:28:15


  10月15日, :被告张良亮赔偿原告岑英达的医药费、误工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279.42元。

  原、被告原本是同行又是一对铁哥们,但自从出了车祸之后一切都变了。2009年6月11日原告岑英达和梁浩两人因有事需到云南省罗平县办理,就租请被告张良亮开其的面包车前往,租车费为往返150元。次日从云南省罗平县返回途中,由于被告不慎驾驶车辆,致使车辆滑翻下路面,造成同车人员的原告、梁浩、周涛等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后,被告立即送原告等三人前往医院治疗。但被告给原告1000元医疗费后拒不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20元。

,原告岑英达与被告张良亮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交通运输合同关系。

  《合同法》规定的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使用运输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至约定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张良亮利用其面包车乘运原告从马蚌乡至云南省罗平县,次日从罗平县返回古障,原告支付包车费为150元。被告应在运输期间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以保障原告及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但被告未能尽到安全运输义务,致使在运输返回途中造成翻车致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故被告应承担民事过错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医药费应按原告住院治疗的票据为准,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韦梅桔 )

  (责任编辑:孙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