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征信范围任意扩大倾向
发布时间:2021-05-23 02:26:15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还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10月15日中国网)
个人欠缴水、电、气等费用固然可说是广义上的“失信”行为,但是个人欠缴这些费用多数时候是由于疏忽、忘记等原因造成,有些困难人群则是因为经济拮据所造成,并不可以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不守信用行为。何况如果个人欠缴水、电、气等费用,本来就要受到缴纳滞纳金乃至被停止服务等处罚,这原本就会对个人欠缴费用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所以用不着非要将其纳入征信范围加以过重处罚而不可。
企业向个人及其家庭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商业交易活动与经济行为,对于这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欠缴费用等行为,应当按照商业交易准则与经济活动规则处置,即由破坏交易规则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性质严重的,利益受损方也可中止对其提供服务。这就像公民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了合同,如果一方不遵守约定条款给另一方面造成损失,则另一方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以及中止执行合同,对于问题的解决而言,并不需要再另外辅以诸如将不遵守合同规定行为纳入征信范围这样的举措。
需要看到的是,纳入征信范围的项目越多、信用记录范围越广,则被确定为“失信”的行为与被界定为“失信”的公民也就越多,这实际上还会造成“信用”概念的贬值,于维护“诚信”而言并无益处。而且征信范围越宽泛,个人维护自身信用声誉就越困难,这样就不但可能影响个人维护自身信用声誉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个人因为对维护自身信用声誉缺乏信心而一定程度上放任自己的“失信”行为,如果果真如此,则扩大征信范围实际上也就走向了其初衷的反面,反倒会起到加重而非减少“失信”行为的反向效用。
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任意扩大征信范围实际上也是轻率地将一般失约个人归入缺乏诚信人群之列,是在任意地给一般失约个人扣上“不守信用”的帽子,一定程度上具有将一般失约行为个人“污名化”的意味,甚至可以说是对于个人维护自身信用声誉权益的损害,而这于诚信意识的倡导与培育以及社会诚信建设的促进,看不出有任何的益处。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以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严格限制个人信用征集范围,将其明确设定在个人信贷等领域,而且应区别对待无意违约与恶意逃避债务等各类不同情形,以既能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而又避免公民维护自身信用声誉权益受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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