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被狗咬伤 邻居拒赔偿
发布时间:2019-10-08 14:29:15
近日,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胡某与许某诉称,原告家与许某同住南彩镇河北村同一南北向的胡同里。2009年5月22日19时许,胡某和孩子出院门接孩子的父亲,此时许某家饲养的苏联红大黑狗突然扑过来咬住女儿许某的右胳膊,胡某见状急忙去救孩子,结果被狗扑倒在地咬伤。胡某与许某事后打了狂犬疫苗。胡某经顺义区医院诊断为多发皮肤裂伤、不除外浅表神经损伤,住院治疗了两次。许某的狗未登记、未拴养,在原告被咬后其未向原告母女支付任何费用。,请求判令许某赔偿女儿许某医疗费289.5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赔偿胡某医疗费14909.77元、交通费177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护理费2030元、误工费378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财产衣物损失200元。综上合计69856.27元。
许某辩称,被告家的狗不是平白无故咬人的,胡某的丈夫及其兄弟与被告结怨已久,因为被告的父亲为村里看护集体林地,胡某的丈夫和兄弟常常去偷树,为此被告向有关部门举报过他们,他们一直怀恨在心,经常用石头砖块砸被告家的大门和院墙,让被告整日不得安宁,被告家的狗也因此总是处于高度警惕的状态。事发当天原告又往被告家扔石块,被告开门去看,结果狗窜了出来,正好胡某母女在胡同,被告家的狗就咬伤了她们。如果不是因为胡某的丈夫和兄弟总来砸被告家,被告家的狗是不会乱窜咬人的。故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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