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10 17:07:15
问:
我姑母是一名农民,在一家工厂上班期间被机器轧伤,左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全部割断,以后无法正常使用,农村户口,没什么文化,还有一个30岁智障儿子(无自己养活自己的能力)需要照顾。现在工厂老板只赔4万,请律师帮帮忙,如果去伤残鉴定大概可以鉴定成几级伤残?大概可以索赔多少钱?是否雇佣损害赔偿会比工伤赔偿得高一点呢?因为雇佣损害赔偿里面还可申请精神抚慰等,特别是他还有个智障儿子需要照顾。还有一点就是我估计她可能年龄已经处于退休年纪,那么这个是否已经界定为雇佣损害了?
答:
根据你的陈述,你姑母应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首先,劳动关系的前提是用工主体合法,合法的用人单位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即都是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而雇佣关系的用工主体一般是个人,并非是合法登记的主体。
其次,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一个连续的、相对长期的用工关系,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严格来讲,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劳动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雇佣关系是基于一个短期的、为完成某个工作任务的用工关系,在完成了某项工作任务后,双方就不存在任何关系了,双方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稿源: 哈尔滨日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秦晓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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