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法院 司法维权惠民

发布时间:2019-09-01 05:05:15


  人民网滨州电 民事审判一庭审理的案件大都是涉及离婚、继承、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琐事,这类案件社会影响层面虽小,但处理不好,。为此,近日,、新期待,真正让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实惠。

  一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具体数额对于大多数群众而言不是很清楚,为此,将该强制保险的范围具体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等数额对当事人说明,并在法律文书中明确体现,详细阐明各项费用怎么计算出来的,依据是什么,而不是简单笼统地说明在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多少钱,这样就避免了当事人看不明白、理解不了的情形,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其权利的实现过程。

  二是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让当事人踏踏实实赢官司。多从执行的角度考虑案件的审理,避免“结案了事”。例如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处理,避免机械地执行“城市户口”与“农业户口”、“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等赔偿差异的规定,充分考虑赔偿义务人的执行能力,并向赔偿权利人详细说明法律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充分注意出现“执行难”问题。

  三是充分保护被告方当事人的权利,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输官司。看一个案件处理的效果好不好,不能只看事实认定清楚与否、程序合法与否、适用法律正确与否,还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同、纷争是否得以解决、是否避免新的矛盾出现。有的案件,原告的权利固然得以实现,被告也能接受,但被告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在本次法律关系中无法解决,被告只有另行起诉,这样一来只会徒增当事人的诉累,。为此,慎重处理涉及侵权人、受害人及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人的案件,学会在法律框架内综合运用调解与判决等各种手段,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来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追求法律范围内的最佳社会效果。(王军 徐德文 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