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公民精神救济
发布时间:2020-12-05 12:11:15
精神损害赔偿被写入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月28日《广州日报》)
我国在1995年实施了《国家赔偿法》,不仅赔偿的范围十分有限,带有精神特色的赔偿也仅限于赔礼道歉等非金钱赔偿,使受害者精神损害很难得到应有的抚慰。由于国家公权力违法运作导致的国家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虽然此后高院就民事方面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立法上仍旧是一片空白。
,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缺乏对精神权利的救济,公民权利不能得到完整的保护。“王帅帖案”、“佘祥林案”、“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一个个鲜活的个体仰天长叹。如果法律能够提供有力的精神救济,被诬“嫖娼”的少女麻旦旦怎么可能只获得区区74元的赔偿呢?
目前,世界各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赔偿的面广、数额也较大,建立一个完备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缺位,。现实中,公权力导致的精神损害案件的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立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伴随着民主与法制的进步,,构建一个与时代相契合的制度尤为重要。避免悲剧重演,必须要以立法解决根本问题。在国家赔偿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注重人身权的维护,对人全方位的尊重,是我国走向民主、、、法治的重要一步。修法在即,请允许公民精神救济站起来!
张军兴(重庆 编辑)
过度阐释中
问“寂静”为何物
一篇报纸文章《寂静钱钟书》被选为福建省2009年高考语文阅读题,作者周南(化名)自己试做了一遍题,总分15分中只拿了1分,一个被作者认为“说出了内心最真实意图”的选项,参考答案却是错的。无独有偶,作家韩寒完成针对自己文章的中学语文阅读,8道题只做对了3道,甚至选错了“画线句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阅读成了“被阅读”,框架框没了“寂静钱钟书”,真的是既令人如坠雾里又让人五味杂陈。高考语文标准化、试题求难求偏求细节、把客观标准答案放到主观性很强的问题中,凡此种种,都能够让作者在高考语文试题的框架中审读自己的作品而茫然失措。但更关键的问题,是充斥于中学语文教育和高考语文试题当中的过度阐释。
这种过度阐释至少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过度追求和探寻价值,凡句凡段凡文章,都要总结出要义和中心思想来,是我们几代人接受的语文教育模式,延伸到一些文章在语文课本中去留的争议,也往往会先从价值论着眼。“出题老师比我更好地理解了我写的文章的意思,把我写作时根本没有想到的内涵都表达出来了。”周南在博客上如是写道。更为夸张的是,作者在文章中写:寂静“正是他一生的格调”。这样一个偶得,竟被出题人阐释为“格调”一词内涵丰富,并要求考生简要分析。
呜呼哀哉,连作者本人都说“哪有多少丰富的内涵啊”,可见我们对于语文的过度阐释达到了怎样过分的程度。这种过度阐释的教育模式,形成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一方面已经被训练出了答题技巧的考生容易得高分;一方面作者、作家面对试卷无所适从。
另一种过度阐释则体现为无价值迷失。譬如近年来的高考作文,“人生,诗意还是失意”、“诗意的生活”、“行走在消逝中”、,高考语文试卷在某一个环节会来一个大变脸,从曾经过度阐释价值,到一下子“诗意迷离”起来,其实依然在偏离着语文教育的核心价值。在洋洋自得的过度阐释中,我们或许可以自豪地认为深度而全面地考查了考生的综合能力,但是却往往要面对中文比赛国内学生输给留学生的尴尬结果。
语文的价值是促人感受与思考,在乐此不疲中将民族积蕴永久性地融入血脉,实现精神升华和思想成熟;是小到一个人文化人格、大到关乎民族大义的承载支点。从这个意义上说,语文不需要过度阐释。社会的喧嚣与浮躁,源起于文化的肢解与散落;而文化的肢解与散落,又能说与教育的过度阐释没有关联吗?过度阐释中,寂静已无处安顿,而浮华却越来越近。
燕农(河北 大学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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