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进驻交警队调解纠纷减讼累
发布时间:2019-08-24 09:13:15
□本报记者 卢林峰 通讯员 唐慧英
昨日上午,,法官韦艺英正在忙着给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知识。
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但因治疗费问题,双方争吵了半个多月。
讲法、说理、调解。1个小时后,调解室内沉闷的气氛被打破。肇事方答应一次性付清伤者医药费,并赔偿一定的误工费,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看着又一起交通事故得以协调解决,韦艺英露出了舒心的笑容。交通事故,看似简单,处理起来却是烦琐讼累,、交警部门执法者费时费力,双方当事人也头疼不堪。但在武鸣县,,一起起交通事故被成功调解,真正做到了快调、快结和便民、利民,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调解工作新尝试
7月31日,,。,这是一个新的尝试。
今年5月,,要求各地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交通事故法庭,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同时,将南宁市等5个城市作为全国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试点城市。,,。通过努力,在短短2个月的时间,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人民调解员进驻,主要受理县交警大队处理完毕而双方当事人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和调解,而不对县交警大队就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作出评判。
诉讼成本接近零
据调解室的韦艺英法官介绍,调解室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2日内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且受理事故当事人提出的肇事车辆诉前保全申请,确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商结果进行司法确认,起诉状,申请书》即可。若当事人在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调解室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样具有执行效力,若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的,,无须另行起诉;经调解室调解后当事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而调解案件的受理费,,只是象征性的每件收费30元,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整合了两部门各自的资源优势,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和履行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有效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便民、利民。
耐心调解促和谐
据了解,调解室成立的当天,就迎来了首个调解事故。
事故原因是这样:今年5月4日,林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载客从武鸣往南宁方向,行至武鸣县定罗水库路段时,因林某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情况,且凭祥市市政公司未在施工作业路段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致使摩托车驶入施工路段翻车,造成林某及乘客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过错作用相当,应负事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调解中,法官韦艺英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兄弟式的沟通,让他们充分了解彼此的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且结合具体案例以案说法。2个小时后,协商了1个多月未果的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事故产生林某住院医疗等各项费用23872.6元,当事双方各承担50%,即11936.3元。事后,林某逢人便说,出了事故一定要到调解室,根本不用打官司。
9月6日,武鸣仙湖镇清白村的潘某驾驶三轮车在外窖桥与灵马方合村驾驶电动车的方某平行同向而行,至风雨桥路段时,潘某突然向右拐,与方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潘某右脚受伤。住院期间,潘某一共花去医药费2524.97元。由于事故发生后现场已遭破坏,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好将事故移送至调解室请求调解。
调解员充分了解双方情况后,画出事故现场图并耐心对双方进行劝解,最终认定双方各担责任50%。并促使方某多承担一些医药费。9月18日,方某在调解室将医药费当场交付给潘某。
调解成功百分百
武鸣县交警大队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最大的特点是弥补了警力不足问题。以往出现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在划分好责任工作后,当事人还要找交警部门协调,颇费时间,办案民警累,双方当事人也累。有了调解室后,太太减少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关于理赔调解方面的工作压力,有效地保障了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快捷、便民、合法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开辟了一条新路。
,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是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个突破性进展。”9月4日,,对调解室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和肯定。
,,得到了与会领导的肯定。据统计,自调解室成立至今,受理调解委托案件30多起,调解成功率达到100%。接受群众法律咨询500多人次,调解结案涉及标的额和调解后已经履行完毕超100万元,取得了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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