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宿酒店被打 酒店应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27 20:29:15
谢女士咨询:
2009年1月,我在某酒店住宿。当晚11时许,我从外面返回酒店,在该酒店四楼走廊遇到4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其中一男子对我进行调戏、殴打,致使人身受到伤害。在遭受殴打过程中,有数人围观,其中也有该酒店的保安人员和服务人员。尽管我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名男子离去,我被送至市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请问我所受的损害该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艳答复:
首先,谢某是在某酒店登记住宿的顾客,因此,他们之间形成一种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当向谢某提供相应规格的住宿条件。
这里所指的住宿条件应当包括保护顾客在酒店内的人身安全。酒店设置保安亦正说明其提供了保护顾客安全的服务。但是,酒店的保安人员在酒店内目睹谢某遭人殴打,却未进行阻拦,这种不作为说明酒店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措施,酒店没有提供适当的服务,已构成违约。
其次,谢某作为在酒店住宿的顾客,同时也是接受所提供服务的消费者,谢某与酒店之间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酒店的保安人员在酒店内未尽到保护酒店顾客的义务,致使谢某受到人身伤害,说明酒店未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经营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店既违反其与谢某之间的住宿合同义务,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谢某可以选择其中一项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该酒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殴打谢某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加害人,直接侵害了谢某的身体健康权,构成对谢某人身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害人与酒店形成了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都应对谢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任何一方对谢某进行赔偿了,则另一方的赔偿责任解除。
在本案中,由于在酒店内殴打谢某的加害人身份不明,谢某无法查明该加害人,无法对其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故谢某可以直接起诉该酒店,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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