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幼儿园骨折家长索赔20万
发布时间:2019-08-05 14: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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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都受伤一个多月了,幼儿园那边一分钱的手术医药费都没有支付。”今年9月中旬,4岁的女孩婷婷(化名)在幼儿园意外受伤。婷婷父母向幼儿园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要求后,幼儿园方面感到不甚合理。律师指出,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学生安全,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女儿上幼儿园发生意外
婷婷今年8月刚刚满4周岁,一直在离家不远的深圳东海培翠幼儿园读书。今年9月18日上午11点左右,婷婷的妈妈李女士突然接到了幼儿园老师打来的电话,告诉她婷婷在上体育课的时候胳膊受伤了,请她立刻到北大深圳医院。李女士连忙丢下手里的工作赶到医院。
到了急诊室,李女士看到女儿婷婷强忍着痛苦,右胳膊已经肿起来老高,动弹不得。班主任告诉李女士,婷婷是在和别的小朋友“拉手”时受伤的。“拉拉手怎么可能受伤呢?”李女士觉得很奇怪。
X光片出来后,婷婷被确诊为“右肱骨髁上骨折”,需要立即住院并进行手术。李女士从医生处了解到,由于孩子这次受伤的位置很特殊,正好在两个骨头之间,因此即使手术对位很准确,根据临床经验,也有很大的可能性留下后遗症。
李女士一听就吓坏了:“我女儿今年只有4岁,怎么能让她带着肘部的后遗症走过一生呢!”李女士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带女儿到目前国内做此类骨科手术水平较高的北京积水潭医院接受治疗。
家长:手术治疗费幼儿园分文未付
李女士向幼儿园方面提出两个要求,一是先行支付一笔住院费,二是派一名老师陪同照料。幼儿园拒绝支付住院费,但是派出了一名刘姓老师陪同。“孩子在幼儿园里出了事,园方肯定是有责任的,但我们当时想治病要紧,就赶紧去北京了。连幼儿园老师的机票和食宿费用都是我们出的。”
9月24日,婷婷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接受了微创手术。婷婷病情稳定后,李女士一家返回了深圳。幼儿园园长也来到李女士家中看望婷婷。园长告诉她,幼儿园为孩子购买了保险,如果需要赔偿,保险公司会负责。“我的孩子是送到了幼儿园的,幼儿园就有监护孩子的义务。幼儿园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什么保险,跟我们家长没有直接的关系。孩子看病现在已经花了七八万元,受伤也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幼儿园除了最初的急诊费用垫付外,之后到北京治疗的一切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一直拒绝支付。”
“回想婷婷刚刚受伤的日子,整个手臂淤黑,手掌肿胀如馒头,三枚钉子钉到女儿的手臂里,我们心里很不是个滋味。她连续一个多星期整晚哭喊无法正常入睡,至今还时常被噩梦惊醒,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全家人的工作、生活和精神。”据李女士介绍,为了让孩子得到更好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出事没多久她就辞职了。
李女士提出,由于婷婷只有4岁,有关医疗专家说,像婷婷这种骨伤,即使手术成功,也会影响将来手臂正常功能及外观,并留下后遗症,甚至有可能致残。“但是该园园长一直以自己不是决策者为由,推卸责任,让我们找保险公司理赔。”更令李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幼儿园的港方投资人,至今仍然没有出面与其协商。“鉴于此,我们提出园方一次性赔偿20万元。”
园方:愿意与女童家长协商解决
10月30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深圳东海培翠幼儿园。该幼儿园黄园长告诉记者:“小朋友受伤对我们来说也是非常不愿意看到的,婷婷的事件纯粹是一个意外。”她带领记者查看了婷婷当初摔倒受伤的操场:“她受伤的原因不是什么‘拉手’,而是上体育课跑步的时候自己不小心跌倒了,跌倒时她没有用手触地,而是右肘部着地,所以就受伤了,当时有三个老师在场。”
“婷婷受伤送到北大深圳医院后,其母亲李女士表示希望到条件更好的北京医院治疗。孩子到那里医治完全是家长的决定。对给予孩子尽可能好的治疗这一点上,我们非常理解家长疼爱孩子的心情,也非常赞同,所以派了一位老师到北京照料。”
黄园长介绍,教育部门为幼儿园所有小朋友购买了《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对于普通伤害,理赔项目包括医疗费、监护人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如果伤势严重造成残疾的,还可加上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残疾鉴定费和残疾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等费用。
“只要是社保认可的正规医院治疗费,保险公司都可以承担,所以在北京接受治疗也可以得到理赔。护理费等费用,需要家长提供工资单和纳税证明进行核算,后续治疗费和李女士提出的巨额‘致残精神费’,就需要医生和相关权威部门出具证明文件了,因为目前还未能证实婷婷属残疾。我们的老师去北京照料孩子的交通费用,为了表示对孩子的关心,我们也可以负责。我们在10月22日就向李女士索取发票,但李女士至今也没有把相关花费的发票交给我们,而是一下子就朝幼儿园索赔20万元,这是我们没有办法接受的。”
“婷婷受伤后,在北大深圳医院拍片、治疗的费用共计1000多元都是我们出的。这段时间从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下午3点半到下午5点,我们还派老师到她的家里补习功课。而我自己也已经去过她家家访四五次。也请你们记者转告李女士,她的心情我们很理解,我们是有诚意协商解决问题的。”
律师:幼儿园有义务保障儿童安全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张汉丰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对于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都应该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也在赔偿项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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