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遇怀孕 夫要“绿帽费”50万
发布时间:2020-08-08 02:04:15
因妻子有外遇,丈夫登门寻仇,将岳父杀死,。妻子提出离婚,丈夫要50万元“戴绿帽”损失费。这起家庭悲剧该如何了断?11月3日,:丈夫要求“绿帽费”不获支持,但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被戴绿帽 丈夫怒杀岳父
李先生是沈阳的一个小老板,离婚后独自一人生活。后来他看上了在其门市部打工的王女士。李先生对王女士关爱有加,还资助王女士给父母盖房子。只有20岁出头的小王很是感动,两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但是两人毕竟年龄相差了20多岁,婚后两人渐渐有了矛盾。
2006年4月,王女士红杏出墙,与他人有了婚外性行为,而且还怀孕了,王女士背着丈夫做了引产手术。2007年11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李先生发现了王女士的怀孕化验单。在他的逼问下,王女士承认有外遇了,他顿时火冒三丈,把妻子打回了娘家。
可是自觉被戴了绿帽的李先生还是咽不下这口恶气。2007年11月15日,他又携尖刀来到王女士娘家找妻子算账。李先生一进屋就嚷着要把在外偷人的妻子给杀了。老丈人看事态严重,赶紧上前拦阻。没想到已经被气蒙的李先生竟将岳父刺死。故意杀人罪。
丈夫索要 50万精神赔偿
王女士觉得正是丈夫在婚后对她不好,经常打骂她,才促使她跟别人好上了。如今,丈夫又把自己爸爸杀了,王女士认为两人的关系已经走到尽头。2008年底,,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而此时正在狱中服刑的李先生也在怨恨着王女士。他觉得自己对王女士还过得去,她从一个小员工变成老板娘,生活从此改变,这一切都是他给予的。但王女士竟然背着他在外面找男人,他觉得这样的女人真的不能要了。在王女士提出离婚诉讼时,他表示同意。而对于给自己戴了绿帽子,李先生一直耿耿于怀。他认为自己受到了莫大的伤害,,他要求王女士给他50万元的损害赔偿。
而对于王女士要分割他买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李先生称:房产系借钱购买、装修,外债尚未偿还,若分割房产,应共同承担外债。
一审判决 精神损失赔五千
关于分割房产,,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暂无法支持,可在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诉讼。
关于李先生提出的外债问题,因李先生提供的借条均由其个人签字,况且均是向其父母和姐妹的借款,王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字,借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关于李先生提出的损害赔偿,因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不检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王女士对于婚姻破裂有一定的过错,赔偿请求合理。,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害5000元。
宣判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主张共同分割家庭住房,同时免除5000元的赔偿责任。
,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名义购入房产一套,该房产虽未完成产权登记,但购买手续齐备,所有权归属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过程中应依法分割。因王女士没有履行夫妻相互忠贞的法律义务,存有婚外不当的性行为,对夫妻感情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本人同意减少财产分割数额,故根据其过错情形,酌情考虑,在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减少分享数额。
但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不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稳定的生活状态,一审判决王女士精神赔偿没有事实、法律根据。2009年11月3日,,李先生适当补偿王女士房产折价款8万元。
二审改判 男方多分财产
,目前,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指责另一方有外遇而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索赔数额也有上升趋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像本案情况,王女士的外遇行为必须达到“同居”程度,才构成婚姻法上的赔偿合理请求。如果只是发生一夜情或是通奸行为,这种外遇行为的受害方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一方属有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可少分财产。
本报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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