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按
发布时间:2019-08-26 15:11:15
一男子路上遇车祸造成十级伤残,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引起了争论——因为该男子是农民工,且他提供的证据只能显示他在城镇务工不足一年。
近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者的残疾赔偿金。
在城里打工遭遇车祸
李某家住南宁市邕宁区百济乡。去年10月15日,他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黄某、李某(3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在行驶中侧翻,与相向而来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黄某受伤。
伤情严重的李某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底骨、右胫腓骨、右跟骨等多处骨折。李某一共住院治疗3个多月,后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右内踝骨折的伤残程度属于X级(十级)伤残。
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认为,双方均违法,作用相当,承担同等责任。李某不服,提出复议,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议维持了原事故责任认定。
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货车司机黄某为其支付医疗费3000元,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
能否按“市民标准”赔偿?
黄某的货车挂靠在顺威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黄某。李某转入了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将黄某、。今年8月25日,在顺威运输公司申请下,被告,并于10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
李某提出赔偿其住院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和伤残鉴定费等共计8.5万多元,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1万元。
就计算赔偿金问题,黄某和顺威运输公司认为,李某不是城镇居民,他的赔偿请求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另外,他提出要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无法律依据。
平安财保青秀支公司则表示,他们已经垫付1万元的医疗费,已按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进行了理赔,不再给李某赔偿。
,李某主张的医疗费等费用有医院的病历及收费收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后续治疗费是必然发生的,因此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处理。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在精神上受到了较大的创伤,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令按“农民标准”赔偿
,对于是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法律有规定——农村居民发生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标准应当按城镇居民收入的标准来计算,否则,应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李某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他从2008年5月20日开始在“横县起源食尚”做厨师,但至2008年10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尚不足一年。李某称在此之前,他一直都在城镇务工、居住,但他没能向法庭提供《暂住证》等证据。因此,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来计算。
10月26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万多元。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等,由货车司机黄某和李某本人各承担一半,顺威运输公司负连带责任。李某共获赔6万多元。
“城乡差别”的法理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区别对待。而城乡不同平均年收入会造成计算结果的差距,这就是常受人们议论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主办法官告诉记者,《解释》对赔偿权利人的分类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不是“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并不等于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也不等于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居住、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的人员,并不以户籍为标志。这是司法进步的标志。本案中,如果李某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他“在城镇务工、居住已足一年”,同样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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